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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阅读次数:52发布日期:2020-1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监理行业自律机制,维护我市监理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正常权益,保障监理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自律公约,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监理企业,自愿加入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即成为会员单位,统一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共同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指由广州市建设监理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在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二章  会员单位自律守则

第四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从业,依规经营,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五条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参招投标活动,如实投标,真实反映企业实力,公平竞争,不弄虚作假,不以低于监理企业成本价竞标,不与任何单位订立违背监理企业成本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不参与恶性竞争从而扰乱市场秩序。

第六条  不与任何企业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不超越资质或挂靠承揽业务,不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第七条  信守承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积极提供优质服务。第八条 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立项目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配备监理人员和相关设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服务质量。

第九条  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

第十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广州市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不拖欠员工工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廉洁执业教育,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健全服务质量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应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管理:

(一)不得转借、出租、伪造、涂改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其它相关资信证明。

(二)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行使保密权利,不泄露保密工程信息。

(三)执行监理工作标准,落实监理质量责任,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监理服务。

(四)落实监理质量安全责任,拒绝在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验收文件上签字。

(五) 诚实守信,廉洁执业,不得以权谋私。

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  对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应视情况给予激励:

(一)网站、会刊宣传报道。

(二)通报表扬。

(三)优先服务,优先推荐参加行业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由自律委员会查证核实, 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或损失等情况,给予下列惩诫:

(一)警示提醒。

(二)业内通报。

(三)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对于自律委员会做出的惩戒决定,可在接到《惩戒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将被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协助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调查,协会处理违约事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七条  本自律公约经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第五届四次理事会2020年11月20日通过并实施。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