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第七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625号)
2011-09-27 上午 09:31:22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数:121
粤建市函〔2011〕6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监理市场管理,促进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粤建市函〔2010〕444号),经研究,我厅定于2011年9月26日至10月26日对全省监理企业(单位)进行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1.企业资质条件情况:注册资本、企业技术负责人、国家注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经营场所、工程试验和检测设备情况。
2.企业内部管理情况:企业是否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3.企业业务经营情况:是否按法律法规承接业务,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是否按规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4.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情况: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本单位人员、其他非国家注册人员是否具有培训上岗证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工资情况。
5.所属项目监理部的质量、安全等管理情况。
6.其他需核查的有关情况。
二、被核查监理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含分支机构);
2.企业管理、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工资发放表;
3.企业验资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4.近期所完成监理项目的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验收证明或备案资料、监理收费发票及在建工程监理项目一览表;
5.企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6.试验和检测设备的清单和证明材料(发票或实物);
7.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
8.企业章程、质量手册或管理制度汇编;
9.其他有关资料。
三、被核查企业(单位)名称
被核查企业(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四、核查工作要求
1.本次核查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专项核查组到企业注册地或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省属监理企业由我厅委托省监理协会组织核查)。各核查组具体核查时间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核查企业联系,各有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将检查情况和核查监理企业(单位)资质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于10月28日前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2.被核查企业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等法规和被核查企业应提供资料目录提供真实资料,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开展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被核查监理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不合格企业处理。
3.被核查企业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含手机)于9月26日前报送(传真)各有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被核查的省直企业于9月 26日前报送至省监理协会(联系人:朱本祥,联系电话:83565802)。
五、结果处理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核查结论基本合格的企业(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不收回资质证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收回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单位)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含增项和资质升级)。整改合格的,发回资质证书,撤销以上限制。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撤回资质。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由我厅书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处理建议。
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结果全省通报。
附件:1.全省第七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单位)名单
2.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情况记录表
3.核查监理企业(单位)资质结果汇总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古荣清,电话:020-83133513,传真:020-8330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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